Osaka Metro

地鐵・行駛狀況

2024.04.25 16:30分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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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開事項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開事項

個人資料使用業者名稱
大阪市高速電氣軌道株式會社

本公司所持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本公司為了遂行下列業務,會在達成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所持個人資料。惟法令明定時,有可能會在超出達成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外使用。

(業務內容)
(1) 根據軌道法及鐵道事業法之運輸業
(2) 鐵道暨軌道設施之建設及改良
(3) 鐵道暨軌道設施、建築等之清掃及維護管理
(4) 廣告業
(5) 動產及不動產之買賣、仲介、租賃及管理
(6) 光纖電纜之租賃
(7) 餐飲店及飯店之經營
(8) 食品、飲用水、酒類、玩具、書籍、衣物、日用雜貨等之販售
(9) 保育所、托兒所及高齡者福利設施之經營
(10) 其他上述各項所有附帶或相關業務

1 客戶相關所持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1) 本公司鐵道事業及軌道事業方面之運送契約,以及商品和服務提供等契約(以下稱「本公司服務」)之締結、履行及契約後之管理
(2) 為了提供本公司服務所需之聯絡、寄送
(3) 本公司服務、各種集會、宣傳企劃等資訊介紹、宣傳品、印刷品之寄送
(4) 對客戶所提出的諮詢、意見、要求之應對
(5) 各種集會、宣傳企劃、有獎活動等方面之中獎及錄用等通知,以及獎品等之提供
(6) 為了經營分析、安全對策、改善服務等所進行之調查、分析
(7) 遺失物之管理、交付及聯絡
(8) 緊急情況之應對、聯絡及事務手續
(9) 其他上述(1)到(8)相關業務之實施

2 交易對象相關所持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與交易對象間契約之締結、履行及契約後之管理,以及報價、訂購等委託

3 本公司幹部、從業人員等僱傭關係人士及其家人、離職者相關所持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1) 業務上之聯絡
(2) 人才掌握、教育訓練、能力開發、決定職務分配及人員評鑑等人事管理
(3) 勞動條件、薪資給付、福利津貼、安全衛生、健康管理等勞務管理
(4) 履行就業規則等公司規章及勞動相關法令、稅務相關法令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義務
(5) 離職者相關資料管理及離職後之聯絡、各種分發品之寄送等

4 錄用應徵者、有意應徵者相關所持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1) 錄用之評估及決定
(2) 公司資訊、徵才資訊之提供,錄用與否等聯絡及其他徵才業務之實施

個人資料之共用
本公司為了遂行下列業務,會在達成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部分所持個人資料。惟法令明定時,有可能會在超出達成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外使用。

1 共用個人資料之項目
(1) 客戶相關個人資料
姓名、性別、郵遞區號、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工作地點
(2) 本公司幹部、從業人員相關個人資料
姓名、員工編號、所屬單位、地址、出生年月日、性別、電話號碼、電子信箱、薪資、僱用形態、學歷、資歷、證照等
(3) 本公司幹部、從業人員之家人相關個人資料
姓名、與幹部及從業人員之關係、地址、出生年月日、性別等

2 共用者之範圍
大阪市高速電氣軌道株式會社集團內各公司
  • 大阪城市巴士株式會社
  • 大阪Metro Serveice株式會社
  • 大阪地下街株式會社

3 使用者之使用目的
(1) 對客戶所提出的諮詢、意見、要求之應對
(2) 因調職、派遣、轉籍、兼任等由共用者進行之人事管理、勞務管理等業務之遂行

4 負責管理該個人資料者之姓名或名稱
大阪市高速電氣軌道株式會社
所持個人資料之公開等手續
1 關於請求公開等適用對象之所持個人資料
請求「公開」、「通知使用目的」、「訂正、追加或刪除」、「停用或消除」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稱「公開等」)時,請指定特定對象之所持個人資料。
另外,下列情況,法令明定不符合「所持個人資料」,因此不列入公開等之適用對象。
  • 本公司不具有該資料之公開等權限
  • 6個月內會消除者
2 請求公開等之洽詢窗口
請求公開等時,請將指定請求書及確認當事人所需之文件外加手續費,一併郵寄至下列窗口:
 【本公司窗口】
 郵遞區號550-8552
 大阪市西區九條南一丁目12番62號
 大阪市高速電氣軌道株式會社 法務課

3 請求公開等時需提交之書面文件等
當事人請求公開等時,請將下列書面文件郵寄至本公司:

(1) 公開等請求書 (77KB; PDF檔)
請下載列印後,填妥規定事項並蓋章。
請求書必須使用本公司規定格式,其他格式概不受理,敬請諒解。
請求公開等時所提交之書面文件等(包含確認當事人之文件。)概不退還,敬請諒解。

(2) 確認當事人之文件
為了確認是否為當事人提出之請求,請一併附上下列其中1項文件之影本。另外,任何一項文件皆需影印到有記載當事人姓名、地址的部分。

  • 駕照
  • 護照
  • 健保卡
  • 政府機關發行並印有照片之身分證(個人編號卡限正面)
  • 戶籍抄本(僅需地址、姓名等必要事項)
  • 住民票副本(僅需地址、姓名等必要事項)
  • 年金手冊

4 由代理人請求公開等時
請求公開等之提出者,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時,除了3的請求書外,請再一併附上下列文件:

(1) 法定代理人
a 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
  • 有記載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關係之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書
  • 確認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人之文件(參閱上述3)
(2) 成年被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成年監護相關登記事項證明書
  • 確認成年被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人之文件(參閱上述3)
(3) 委任代理人
  • 委任狀
  • 確認代理人為本人之文件(參閱上述3)
5 關於支付手續費
請求「使用目的」或「公開」時需酌收下列手續費。
手續費  每1件519日圓
支付方式 請將519日圓的郵票連同申請文件一併寄出。

6 對請求公開等之應對
本公司會從收到文件齊全的公開等請求書時開始處理,但如需時間查明該所持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在作業上有可能會耽誤幾天。
至於回覆則採書面回函,本公司會以簡易掛號方式郵寄至申請書所記載之地址。

7 請求公開等時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請求公開等時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僅會在請求公開等之必要範圍內使用。
8 關於對公開等請求不予以公開等情況
於下列情況時,恕無法回應公開等請求。若決定不予以公開等時,本公司將通知該決定。
(1) 無法確認為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之請求時
(2) 規定之請求文件不齊全時
(3) 請求公開等之對象不符合「所持個人資料」時
(4) 法令明定不得公開時
(5) 恐有侵犯第三方權益之虞時
(6) 對本公司業務之正當實施有可能構成明顯妨礙時
(7) 會違反其他法令時
提交之文件等不齊全時,本公司將聯絡申請書所填寫之地址。聯絡後經過一定期間仍未訂正、重新提交等時,本公司對該公開等之請求將不予以處理。
所持個人資料相關洽詢窗口
郵遞區號550-8552
大阪市西區九條南一丁目12番62號
大阪市高速電氣軌道株式會社 法務課
電話06-6585-6121
(8:30~12:00、13:00~17:30 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及年末年初除外。)

〇關於個人資訊處理事宜(個人資料保護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