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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行情况

2024.04.17 07:35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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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公布事项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公布事项

个人信息处理单位公司的名称
大阪市高速电气轨道株式会社

本公司所持有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为了完成下列业务,需要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使用所持有的个人数据。但是,如果有法令规定时,有可能出现即使超出达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也会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

(业务内容)
(1) 基于轨道法及铁路事业法的运输业务
(2) 铁路轨道设施的建设及改良
(3) 铁路轨道设施、建筑物等的清洁及维护管理
(4) 广告业务
(5) 动产及不动产的买卖、中介、租赁及管理
(6) 光缆租赁
(7) 餐饮店及酒店的经营
(8) 食品、饮用水、酒类、玩具、书籍、衣服、日用品杂货等的销售
(9) 保育所、托儿所及老年人福利设施的经营
(10) 其他前述各项附带或相关的所有业务

1 所持有的与客户相关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的铁路业务及轨道业务的运输合同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等的合同(以下称为“本公司服务”。)的缔结、履行以及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2) 提供本公司服务所需的联络、发送
(3) 本公司服务、各种集会、优惠活动等的信息的介绍、宣传物、印刷物的发送
(4) 处理客户的咨询、意见和要求
(5) 在各种集会、优惠活动、有奖活动等活动中发送中奖、采用等通知,提供奖品等
(6) 为改善经营分析、安全措施和服务等而进行的调查、分析
(7) 遗失物的管理、交接及联络
(8) 紧急情况时的应对、联络及事务手续
(9) 其他与上述(1)至(8)相关的业务的执行

2 所持有的与业务往来客户相关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与业务往来客户缔结、履行合同及签订合同后的管理和报价、下订单等业务

3 所持有的本公司干部、员工等存在雇佣关系者及其家属、离职者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1) 业务上的联络
(2) 人才的把握、教育、培训、能力开发、决定人员分配及人事评价等的人事管理
(3) 劳动条件、薪酬支付、福利待遇、安全卫生、健康管理等的劳务管理
(4) 履行就业规则等公司规则及劳动相关法令、税务相关法令等有关法令规定的义务
(5) 离职人员相关信息的管理及离职后的联络、各种分发物的发送等

4 所持有的与已录用应聘者及意图应聘者相关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1) 就录用问题进行探讨及决定
(2) 向应聘者提供公司信息、采用信息、通知其是否录用等、以及开展其他招聘业务

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
本公司为了完成下列业务,需要在达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使用部分个人数据。但是,如果有法令规定时,有可能出现即使超出达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也会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

1 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项目
(1) 与客户相关的个人数据
姓名、性别、邮政编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单位
(2) 与本公司的干部、员工相关的个人数据
姓名、员工编号、所属部门、住址、出生日期、性别、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薪酬、雇佣形式、学历、工作经历、资格等
(3) 与本公司干部、员工家属相关的个人数据
姓名、与干部及员工之间的亲属关系、住址、出生日期、性别等

2 共同利用者的范围
大阪市高速电气轨道株式会社集团各公司
  • 大阪城市巴士株式会社
  • 大阪Metro Service株式会社
  • 大阪地下街株式会社

3 使用者的使用目的
(1) 处理客户的咨询、意见和要求
(2) 因调职、派遣、转籍、兼任等,需共同使用者进行的人事管理、劳务管理等业务的执行

4 负责管理该个人数据的人员的姓名或名称
大阪市高速电气轨道株式会社
所持有的个人数据的披露等的手续
1 关于可成为要求披露等的对象的个人数据
在要求“披露”、“通知使用目的”、“订正、添加或删除”、“停止或取消使用”以及“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以下称为“披露等”。)时,请特别指明所要披露的本公司所持有的个人数据。
另外,属于下述条件的情况,由于根据法令的规定是不符合“持有个人数据”范畴的数据,因此不作为披露等的对象。
  • 本公司对该数据没有披露等权限的数据。
  • 6个月内被删除的数据
2 申请披露等的申请窗口
如要申请对数据进行披露等,请将填写好的申请书、确认本人身份所需的文件及手续费,一并邮寄到以下地址。
 【本公司的办理窗口】
 邮编550-8552
 大阪市西区九条南一丁目12番62号
 大阪市高速电气轨道株式会社 法务课

3 申请披露等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等
由申请人本人申请披露等时,请将以下书面材料邮寄到本公司。

(1) 披露等申请书 (77KB; PDF文件)
请在下载、打印后,填写规定事项并盖章。
申请书只允许使用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其他格式的申请书一律不受理,敬请谅解。
申请披露等时提交的书面材料等(包括用于确认本人身份的文件。)概不退还,敬请谅解。

(2) 用于确认本人身份的文件
为了确认是否由本人发起申请,请附上下列任意一项资料的复印件1份。另外,请提供以下任一资料中带有本人姓名、住址部分的复印件。

  • 驾驶执照
  • 护照(Passport)
  •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证
  • 政府机关发行的带照片的身份证(如果是个人编号卡,则仅需要其正面。)
  • 户籍抄本(仅需要住址、姓名等必要事项)
  • 住民票的副本(仅需要住址、姓名等必要事项)
  • 退休金手册

4 由代理人申请披露等时
申请披露等者如果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委派的代理人时,除第3条的申请书外,请附上下列文件。

(1)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
A 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 写明本人与法定代理人关系的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 用于确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身份的文件(参照上述第3条)
(2) 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与成年监护相关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 用于确认成年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身份的文件(参照上述第3条)
(3) 委派代理人时
  • 委任状
  • 用于确认代理人本人身份的文件(参照上述第3条)
5 关于手续费的支付
申请“使用目的”或“披露”时,需要支付以下手续费。
手续费  每份申请519日元
付款方法  寄送申请文件时,请附上价值519日元的邮票

6 关于披露等申请的处理
本公司在收到完整的披露等的申请书等资料后,即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查找确认持有个人数据比较费时等时,则本公司有可能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来处理。
关于本公司的邮寄手续,我们会采用简易挂号信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寄往申请书上的住址。

7 关于申请披露等所取得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关于申请披露等所取得的个人信息,仅限在申请披露等的必要范围内使用。
8 关于对申请披露等的信息不予披露等的情况
以下情况,我方无法满足披露等的申请要求。作出不予披露等的决定时,我方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1) 无法确认是本人或代理人的申请时
(2) 规定的申请文件不完备时
(3) 申请披露等的对象不属于“持有个人数据”时
(4) 法令规定不得披露时
(5) 可能会损害第三方权利利益时
(6) 可能会严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时
(7) 违反其他法令时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等中存在不完备的地方,本公司将按照申请人填写在申请书上的住址联系申请人。此外,在本公司联系申请人后,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仍未能完成订正、再次提交等时,将被视为未提出披露等的申请等而不予受理。
与持有个人数据相关的申请窗口
邮编550-8552
大阪市西区九条南一丁目12番62号
大阪市高速电气轨道株式会社 法务课
电话06-6585-6121
(8:30~12:00、13:00~17:30 但是,周六、周日、节假日及年末年初除外。)

〇关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针)